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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2-04-05 21:5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科学理财、防范管理风险、服务质检事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行政、经济管理和实现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直属检验检疫系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局)。

第四条 质检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质检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并负责指导和检查下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党委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以下简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定期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奖惩;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第八条 质检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拟订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及时作出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总结工作、推广经验,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绩,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予以表彰或批评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质检总局督察内审司是质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主管部门。

  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没有条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岗位所必需的专业资格,并实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质检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事业、社团和企业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中央财政划拨质量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财政、审计监督,协调、督促各类财政监督和审计结论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行政和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具体的审计业务,并明确委托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和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内部审计方案。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向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下达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事项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开展审前、审中和审后沟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

                             第六章 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定、规范,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定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是公务员的,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其他人员按照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审计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其所提供审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阻扰、妨碍以及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7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2916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国质检财[2002]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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