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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立法要义
2011-10-28 15:42:39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内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完善我省审计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促进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安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内审条例》立法宗旨
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国家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内部审计处于基础地位,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重要补充。因此,《内审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在依法加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作用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完善我省审计监督体系。
 
二、关于内部审计的实施范围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审条例》明确: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同时,近年来,安徽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不断加大,急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健康运行。因此,《内审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二款)。这一规定较好地满足了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
    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合理确定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既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要求,也需要考虑单位的内部审计需求、内部治理结构、经营规模等因素。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内审条例》规定:一是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市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七条)。二是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八条)。
为了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职业胜任能力,《内审条例》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资格或者工作经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为了维护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内审条例》增加了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保护性条款,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九条第三款)。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四、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是合法、有序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对此,《内审条例》规定: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等八项职责(第十一条)。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享有九项权力,即提供资料权、参加或列席会议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暂时封存权、制止权、处理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等(第十二条)。同时,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还享有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第十四条)。
五、关于内部审计程序
依法完善内部审计程序,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对此,《内审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有关实施内部审计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书面审计报告的复核以及审计结论的下达等程序(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二是有关内部审计的后续程序,包括救济、移交处理、后续审计等程序,以及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管理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内审条例》注重对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并对指导、监督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为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在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内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同时,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内审条例》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内审条例》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结论,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