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会员在内的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入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个人会员入会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3.本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可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如本人同时为个人会员,在失去个人会员资格时,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可以保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不欠交会费的情况下,可以分别享受以下专属服务:

(一)单位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1.免费获取《中国内部审计》杂志合订本;
2.免费获取本会出版的重要书籍和研究报告;
3.参加本会组织的面授培训可享受会员价;
4.浏览和接收专属职业资讯;
5.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等活动享受会员价。
(二)个人会员可享受的专属服务包括:
1.通过本会购买内部审计专业书籍享受优惠价;
2.参加本会组织的网络培训可享受优惠价;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等活动可享受会员价;
4.浏览和接收专属职业资讯;
5.享受证书考试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本会秘书处定期审核上述服务清单,根据本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会员的需求对专属服务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推举会员代表的程序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可由原推举人或推举单位重新推举。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变更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情形时,应在30日内通过本会网站自行更新。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会费标准与会费交纳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会费分为三个档次:每年10000元、6000元、2000元。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由本会秘书处核定。单位会员的会费档次与是否出任本会各类职务无关,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会费档次;
(二)企业单位会员、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收入等情况确定会费档次;
(三)行政事业单位、教科文卫机构、社团组织会员根据其规模等情况确定会费档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20元。

第二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单位会员会费于每年年初开始收取。提交入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接到本会关于同意该单位成为会员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每年上半年获得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交纳全额会费;下半年获得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入会当年交纳会费标准的50%,从下一年度起交纳全额会费。单位会员无故超过1年不满2年未交纳会费的,保留会员资格,但不再获得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属服务。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个人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自行交纳。新入会的人员在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交纳会费,从足额交纳会费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可享受十四条规定之专属服务的时间为1年。个人会员应当在不晚于1年期满之日续交下一年度会费。如未能按时交纳会费,将不能继续获得专属服务。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时间超过1年,视为自动退会。欠费期间补交会费的,会员资格和享受专属服务的时间从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 会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职业宣传;
(三)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及监督、检查和评估其实施情况;
(四)管理和维护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宣传媒体;
(五)补助编辑出版《中国内部审计》等刊物、专业图书资料支出;
(六)补助开展国际交往、召开相关会议等支出;
(七)提供内部审计相关免费咨询服务;
(八)协调业内、业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用于本会秘书处办公支出;
(十)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管理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并向会员公开,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