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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应突出“四个强化”

2012-04-01 02:03:05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共分12章68条,重点新增了“财务监督”一章,对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监督应结合新《规则》突出“四个强化”,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促进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强化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监督。审计应从单位预算入手,按照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要求,检查预算编报程序是否合规,单位是否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制度,重点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事项发生时,事业单位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进一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针对事业单位重预算、轻决算的倾向,同时加大对决算的监督,实现对预决算管理的完整监督。

  二是强化对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监督。根据新《规则》要求建立以“各类财政拨款”为核心的“大收大支、收支统管”的目标,审计应加强对“大收大支”管理的监督。从收支管理入手重点审查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事业经费”以外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财政拨款,是否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范畴;“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等行为;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是否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等。

  三是强化对事业单位结余管理的监督。新《规则》将事业单位“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将原“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而结转和结余又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审计应从结余管理入手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否对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实施区别管理。针对“财政拨款结余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再转入事业基金;只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规定,审计应重点检查单位年底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是强化对事业单位投资管理的监督。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审计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审查投资是否符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等。同时,应严查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及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行为。(白永新)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来源: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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