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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计中应予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2-07-03 23:17:27

在各级审计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进下,通过全国投资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投资审计工作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高度认可,投资审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形式;另一方面,政府交办的投资审计工作任务越越来多,要求越越高,许多地方政府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实现全程跟踪。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投资审计打造成国家审计机关的又一亮点是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投资审计人员的共同责任。
  
  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无论是建设主体、管理形式、资金来源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统一,考虑不周全,操作不当,将直接影响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产生重大投资审计风险。笔者结合工作体会和实践,就相关事项谈点个人看法与同仁交流,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投资审计对象的确定
  
  从项目管理组织形式上看,目前,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组织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二是成立专门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三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机关代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从资金来源及构成看,主要有国家直接投资、国家以实物、货币、资源或特许经营权等与社会其它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国家以奖代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由于投资建设管理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正确确定投资审计对象是顺利完成审计项目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审计对象应从三个方面确定即:该机构是否是经相关部门登记的正式法人机构,如政府组成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拨款的社会团体等;二是该机构是否是属依法应纳入国家审计的对象;三是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负有实际管理权。对一些临时的指挥部,民间、社会经济体及对项目没有实际管理权的单位不应作为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但可将上述对象作为延伸审计的对象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二、审计文书送达和接收地点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建设单位基本都采取了新成立临时机构或常设机构、指定单位内设某机构抽调专人组成专班,全程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各项工作。审计文书送达和接受地点在审计界及被审计对象之间就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人认为:政府投资审计是工程审计,审计文书应送达到专门机构和人员接收;另一种观点是:政府投资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延伸和一个方面,投资项目最终也以货币量反映出来,所以审计文书还是应送达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科(股、室)。
  
  笔者认为审计文书应送到被审计单位财务科(股、室)比较妥当。原因有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是监督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离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就不叫审计;其二:审计的结果无论是审增审减工程投资,还是处理处罚都要最终体现在财务会计核算上,都要由具体的财务会计机构落实,审计文书送达财务会计机构有利于审计结果的落实。

  在日常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可采取将审计文书送达财务会计机构,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督办协调相关内设机构积极配合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三、投资审计内容
  
  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应包括工程财务和工程造价审核两部分,单纯的工程财务审计或工程造价审计都不是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投资审计人员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包括工程财务和工程造价,并结合情况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审计或调查对象。
  
  四、审计证据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证据作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上取得的证明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记录和资料,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和审计工作的成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涉及到施工、勘察、设计、供货、建设等多方利益主体,既对公又对私。审计证据及签证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证据,现行的审计证据笔录无法全部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必要进行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可借鉴社会中介对工程造价审核时使用的工程造价审定表作为审计证据的补充。具体应用是: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财务、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中查明的事实及违纪违规问题以审计证据笔录予以取证,由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签证并盖章;对工程量价的复核结果用工程造价审定表的形式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证并盖章。
  
  五、投资审计中涉税事项的处理
  
  税收审计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常遇到的问题。政府投资审计因各方面原因不可避免会出现审计滞后于工程结算和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审定价款与结算价款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审增的施工单位可以补开发票补交税款,但审减数额较大,施工单位已开税票,施工单位已交的税款如何退还就存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
  
  如何妥善有效解决审计过程中审增审减工程投资而产生的涉税事项,即体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又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和利益。笔者认为在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情况下,各级审计机关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予以落实。避免因部门沟通协调不到位,给纳税人补缴或退税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执法的权威性。  
  
  六、跟踪审计方式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审计作用和效果也十分明显。但跟踪审计需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在现阶段国家审计机关存在审计工作量与现有人力物力不对等,难以有效实施的问题。如何有效利用现有审计资源实现最大的监督效益,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方面考虑:一是科学合理确定跟踪监督的项目,要把政府关心、社会关注、投资额大的建设项目纳入跟踪监督范围,有计划实施;二是要充分利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共同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要研究制订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实施办法,确定跟踪监督操作细则,重点环节和内容及责任划分,确保跟踪审计取得更大成效;四是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人、财、物、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五是要拓展投资审计监督内容。从真实合法性基础上突出项目建设决策的科学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关注工程建设的质量,项目建设的效益性等内容,实现政府投资审计在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有更大话语权,在更高层面发挥政府投资审计的作用和地位,更大程度上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出投资审计应有的努力。(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许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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