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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提高影响力的五个途径

2010-05-06 03:09:37

 把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作为审计目标,促使行为主体以少的投入取得好的经济效果,保持劳动力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合理比例,最后达成一个好的结果。无疑,绩效审计不仅是对权力失衡、决策不周、管理不善,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损失浪费这一老大难问题的针砭狙击,而且也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相统一的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珠连璧合。
  正因为如此,绩效审计的理念和规划,一经国家审计署提出,便引起空前反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深入开展,但是,笔者与一些业务人员交流,他们对绩效审计的开展和作用,多少不等流露出一些悲观情绪:认为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绩效审计难搞弄得不好,要滑入“你审你的,我干我的”,把绩效审计报告束之高阁、任其蒙尘的尴尬境地。
  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窃以为,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认为审计这样一搞,决策失误、效益低下和损失浪费的问题,就从此销声匿迹了。当然,也不能盲目悲观,毕竟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为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我们应该盘活用足现有体制机制“存量”,积极开拓创造体制机制“增量”,提高绩效审计对权力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和影响力。在这方面,有必要开拓五个途径。
  一是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任用干部结合起来。组织部门应制定一套科学的全面的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和指标,并把绩效审计的结果以及绩效审计建议采纳,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和重要的用人导向,确定干部的去留升迁荣辱。用利益标杆的约束力和导向力,驱使疏于管理,谋求虚假政绩,或不惜劳民伤财,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得到收敛和遏制,促使坚持科学决策和管理、实现既快又好发展的干部脱颖而出,成为人们竞相效仿推崇的对象。
  二是与组织、人大部门的问责质询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依据绩效审计结论,界定问题性质,明确责任大小主次,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究责。同时,审计部门也可依法向人大汇报绩效审计的情况,通过人大责成政府纠正和处理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人大可根据现有的规定,启动对在任免权限内人员的质询程序,对确实承担重大责任的,也可予以罢免。通过以上措施,确立管理者的绩效意识,以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把效益问题当回事,不想不敢轻率从事。
  三与司法部门的深查严究结合起来。经济决策和管理,产生严重损失浪费的,要仔细甄别。如果涉嫌贪污挪用受贿的,要移送纪委、司法部门作进一步查处,严惩不怠。使一些妄图借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任意践踏挥霍公共资金和资产的人,难以从中浑水摸鱼,钻空子,也难逃恢恢法网。这样,揪出损失浪费背后的黑手,控制和减少权力寻租机会的发生率,就能用法律的威慑力,遏制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
  四与审务公开结合起来。百姓只要有了监督干部的自由,干部滥用权力的自由才能得到遏制,决策失误,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念想和冲动就会弱一点。所以,绩效审计结果适当适时地公开,以舆论监督带动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让百姓享有影响干部升迁去留的权力和自由,无疑就极大地拓展了群众的民主权力。所以,要加快绩效审计公开的进程,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绩效审计的建议,不总是在内部“建议”,而是在群众的知情与参与下,得到监督和落实。
  五与法纪规章的建立健全结合起来。目前,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约束、惩戒和究责,但对待干部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问题,却缺少约束和惩戒的规范性条文。造成有的领导干部以集体决策为名,来为个人的错误开脱,逃避打击和处理。这个法规真空亟待填补,以使干部象敬畏其他法律一样,在损失浪费问题上同样谨慎对待,时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也让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以法律法规的普遍约束力,来遏制损失浪费现象。
  国外已开展多年的绩效审计,作为我国的一项新生事物,有待包括审计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上下求索。但无论如何,损失浪费严重、问责绵软无力、百姓无法置喙、权力制衡和制约乏力的不堪现状,是亟须发生一点改变了。在这方面,绩效审计,已经以拓荒牛的姿势,出现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 李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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