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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政府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2-07-23 15:35:50

6月20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七章二十九条,在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的条件、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继2008年1月《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平湖市在内部审计方面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立上,明确要求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三个以上下属单位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等四类部门单位、镇(街道)及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指导、促进和推动平湖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各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湖市审计局 杨志琴、吴国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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