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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的作用

2017-07-08 10:00:17

 

在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的大背景下,审计整改已经成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本文旨在通过探讨构建大审计格局,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的职能作用,使审计整改成为部门单位的自觉行为,进而走出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怪圈,实现维护国家治理、促进改革创新的目的。


一、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作用的必要性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整改工作常态化

在国家审计整改中,如果整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不足,整改难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中基础性、源头性的自我监管机制,既熟悉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更能实现审计监督的连续性。其性质决定了它能够更加深刻理解审计整改对完善内部控制、实现健康发展的意义。审计整改和组织目标的趋于一致,促使单位主观能动性增强,由“要我改”变为“我要改”,审计整改工作真正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二)发掘问题根源,促进体制机制改革

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审计整改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内部审计作为被审计单位自己的部门,对单位自身情况较为了解,能够直接倾听和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审计建议。对具有一定普遍性或涉及政策体制的问题,通过分析归纳,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便进一步消除体制弊病和制度隐患,从源头上、机制上解决问题。

(三)搭建桥梁纽带,促进国家治理与内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内审单位作为前沿性、敏感性的基层单位,能够有力推进本单位和下属基层单位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能够及时制止和清除腐败的苗头,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依法行使职权和行政体制改革。内部审计参与审计整改,使内审单位与国家的决策部署同频共振,从源头上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关注点和着力点与国家治理趋于一致,实现国家治理与内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二、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作用面临的现状

(一)国家审计缺乏对内审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及内审协会对内部审计的定位仍处在部门单位内部监督上,没有将国家审计整改与内部审计结合起来。即使内部审计参与到审计整改中来,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就留给被审计单位去整改,缺乏统一指导和咨询帮助,甚至有的审计决定难操作、不可行。一些基层单位对国家决策部署、政策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于如何进行审计整改把握不准,容易从自身角度看待问题,导致整改偏位。尤其是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整改,被审计单位受条件和地位等因素限制,协调工作存在难度,容易使整改工作陷入僵局。

(二)内审单位的审计整改机制欠缺

内部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实现内部监督、促进组织价值增值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内审单位“重问题轻整改”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负责人从主观认识上对整改不重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仅仅是形式上完成整改,治标不治本。审计整改缺乏规程和制度保障,内审机构的牵头作用不明显,部门协调配合差。尤其是大的单位,机构设置复杂,人员众多,部门之间对待整改推诿扯皮、敷衍应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相关部门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消极对待整改。审计整改缺乏结果评价和问责机制,追责和处罚等措施落实更多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态度,整改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内部审计的整改工作理念和能力有待提升

在审计工作新常态下,国家审计整改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跳出部门单位视角,站在加强基层单位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常态化监督上、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上、推动绩效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上,落实整改抓管理。尽管近年来内部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是与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要求相比,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还存在欠缺,审计理念、方法和技术手段都不能适应审计整改的要求。


三、如何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的作用

(一)突出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整改中的作用

在源头阶段,下达审计决定或建议时,改变以往不考虑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法律法规的做法,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尤其是内部审计的意见建议,使其站在主体地位制定整改方案,提高主动性,确保整改科学可行。在过程中,审计机关要发挥审计整改“联络员、咨询员、指导员”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内审单位的联系、沟通,通过不定期的走访、开展调研、建立内审单位整改群等多种形式,搭建内审人员学习、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掌握和了解整改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协调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从制度层面上提出审计整改新思路。

同时以内审协会为依托,搭建内审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桥梁,帮助内审单位及时寻求政策上的支持,抓住最有利的时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注重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能力水平,以培训调研、以审代训等形式树立内审人员的科学发展理念,使其实现从调整账务、归还原渠道资金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反腐倡廉的转变,从单纯查错纠弊到审计成果综合运用的转变,从防范风险到着眼改革发展的转变,逐步建立完善与国家审计互为补充的审计监督大格局。

(二)建立健全内审单位的审计整改机制

建立由内部审计牵头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定期通报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调度进度,并负责寻求解决方法及外部帮助,及时反馈指导审计整改。建立整改责任内部追究机制,将整改结果纳入内部各类考核,由联席会议直接约谈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责任追究部门。

制定内审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流程实施细则,构建由各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内部审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全局谋划,制定整改方案,并下达整改通知,以流程图的方式指出问题整改步骤,以问题清单形式列明审计整改标准。将整改任务细化分解,构建到领导班子、到部门科室、到个人的辐射型监督反馈体系,使各职能部门在掌握全局和个人目标的同时,细致梳理自身的问题症结和漏洞,从制度缺陷、业务规程、人员履职等方面全面整改。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整改工作培训机制,对政策理论、法规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方面重点培训,鼓励参与课题研究及论文写作,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三)加大对审计整改的考核评价和追责问责力度

审计机关应组织各内审单位,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出台具有系统性、客观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审计整改评价标准,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状况,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比如将内审单位整改工作纳入内部审计项目评比,把被审计单位审计成果利用率、促使单位出台完善制度等情况作为加分指标,敦促各单位重视审计整改、加大内审成果利用力度。


将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工作作为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行政效能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由政府督查部门、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提请人大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德州市审计局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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