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计某政府投资项目的时候,发现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经复验后达到市优,奖中标价的1.5%,工程质量保证金不退;工程质量达到省优,退还全部保证金,另奖励工程中标价的2%”。对该条款,施工单位坚持认为意思是:工程达到市优,奖中标价的1.5%,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后,再奖励工程中标价的2%。现工程已达到省优,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奖励中标价的3.5%。而建设单位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工程达到市优及省优共奖励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的2%。其实这就是一个标点符号的事情,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仔细推敲一下语句,把自己本来认为的意思明确的表达出来,这样互相扯皮的事情是不会出现的。
笔者又想起另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它的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调整的专用条款原文为:“按照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签证(经发包方代表、总监认可)《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1990)的相应子目”,这句话是一个不完整的句子,意思更加地不明确,无法说明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以上两个例子都给工程结算审计埋下了隐患和尾巴,这提醒我们,细节决定成败,承发包合同是约束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也是影响到工程造价和投资的重要资料,如果对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用词不准确、不明确,将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建设单位对国有建设资金是有管理责任的,在这些关键细节方面尤其要注意。(江苏省扬州市审计局 石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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