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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出台《关于加强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2012-07-12 14:27:43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近日,山东省高密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属于村(居)集体经济范畴的经济活动、从村(居)民中收取的钱物、国家分配给村(居)集体和村(居)民的钱物等。其对象是:各镇(街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和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涉农负担部门和单位、接受政府或业务部门委托的其他被审计单位、任期或离任的村(居)干部。其中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村(居)集体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包括日常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日常财务审计重点审查村(居)经营性收入、“四荒”和“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固定资产承包租赁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支出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专项审计重点审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等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征占用村(居)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镇(街区)代管集体资金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等情况。其中:农民负担审计每年审计两次,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和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费随发生随审计,镇(街区)代管资金审计每半年组织一次。

《意见》还从推进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范化、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强调监察、审计和各镇(街区)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高密市审计局 田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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