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2-07-26 13:51:20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更好地推动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2012年6月20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8年1月《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平湖市在推动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方面又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补充,是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此次出台的《平湖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七章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的条件、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保障以后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规定》第四条特别对四类部门或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是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三个以上下属单位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二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四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
该《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指导、促进和推动平湖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嘉兴市内部审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