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9 03:01:45
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因“犯案”被查处,专案组在其家中查获的违纪违规资金达3.05亿元,此事经《人民日报》(2010年6月7日)和新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后,震惊全国。 震惊之余,众人提出质疑:郝鹏俊作为一个科级干部,敛取如此巨额财富,其主要手段据说就是借助行政权力入股煤矿,违规开采,非法生产。那么郝作为科级行政领导,从1991年开始,历任该县地矿局长、安监局长、煤炭局长,就没有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还有,郝在任煤炭局长期间,动用13万元款额为其控股的成南岭煤矿购置矿用监控电缆,经郝签字后由煤炭局垫付;另外,煤炭局还为郝控股的成南岭煤矿支付该矿与合作开采方孟煤项目部10万的设计费。上述这些方面难道就没有在例行审计过程中予以深究?对于上述质疑,我们没有深入了解,当然不能妄加评论。但上述质疑所凸显的审计风险,留给我们的警示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审计监督不能留有空白,否则,审计会有不作为之嫌疑。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对象,审计机关必须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审计监督全覆盖。 其次,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部门不能就账查账,就事论事,或者走走过场,应付差事,否则,审计会有履责不到位的嫌疑。因此,审计要不放过任何疑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弄清事实真相,挖掘问题的实质。 第三,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既要如实反映,更要严肃处理,否则,审计会有执法不严之嫌。因此,审计机关必须毫不保留的披露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杜绝后患,不留隐患。(汤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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