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一些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审计核减工程价款占工程决算价的30%甚至更多,一些装饰工程审计核减工程价款超过工程决算价的40%,给工程投资审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建设单位违规招投标或规避招投标等所致。
一、建设单位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如某基层事业单位只对办公楼建设及装饰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对宿舍及附属用房建设和装饰工程就直接指定由办公楼建设及装饰工程中标单位实施,没有对外公开招投标。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竣工决算价为221.11万元,未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竣工决算价为140.53万元。经审计,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部分,审计核减率为12.6%,未经过招投标的部分,审计核减率31.3%;装饰工程经过招投标的部分,审计核减率为18.6%,未经过招投标的部分,审计核减率达40.7%。
二、建设单位在对财政性投资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后,通过变更规划,增加工程量逃避公开招投标。如某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办公大楼土建部分中标价为165.4万元,实际施工中对大楼的主体结构进行变更,最终工程竣工决算价368.9万元,审计核定价为266.6万元,审计核减率达27.73%。
三、部分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如某局在对所属六个基层单位办公楼建设及装饰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致使部分项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以原材料涨价等原因,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最终只好与施工单位妥协。工程中标价1120.3万元,竣工决算报审价1870.9万元,最终审计核定价为1342.5万元。
四、部分工程建设单位采用肢解工程的办法规避招投标。如某乡镇中学将一基建项目化整为零,分成12个小型项目组织实施规避招投标。
要切实规范财政性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只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及如果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服务的,且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追加采购部分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的规定。
二是严格财政性投资工程采购支出预算的编制,将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设单位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投资概算批复预算。建设单位应将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性投资工程采购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实行财政性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跟踪监督。对于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财政性投资工程,纪检、监察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一般性财政性投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是严把财政性投资工程资金拨付关。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资金应直接拨付工程实施单位,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资金分期百分比拨付。
五是改变目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行为监督中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仍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这样容易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监督政府采购的功能流于形式。
六是充实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量,继续加大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力度,对资金量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
七是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手,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剖析,促进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陪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不断净化建设市场环境。(吴亚生 肖正桃 江苏省大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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