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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3-04-01 08:31:27

3月29日,湖北十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通过之日起实行。《办法》的出台,标志该市审计问题整改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

该《办法》是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十堰实际制定的,体现了突出实效、坚持实用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先后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审查和修改,最终定稿提交会议审议。

该《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监督审计整改事项的范围及监督方式、市人政府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及方式的相关规定、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结果处置的规定等六个方面。

该《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制定行之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该《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该《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对有关情况当场进行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可按《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长期跟踪监督。

该《办法》的出台,对有效行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问题整改,着力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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