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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审计须建立问责机制

2010-03-05 22:50:07

  目前我国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主要立足于违规违纪和犯法的查处,对决策行为的监督注重行政决策行为的过程而轻结果,导致我们的行政会出种种弊端,与未建立问责机制有关。试想绩效审计结果出来后,损失浪费现象由于已经发生无法制止,而责任却无依据无法追究,社会公众会产生以下疑问:如果政府决策实施过程没问题,为什么结果会不对,这其中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没有人为这些失误负责任?必将给公众造成“审过了也就完事了”的印象,则绩效审计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后续审计制度,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一是建立问责机制。为了防止绩效审计成为一种形式化的程序,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和规范化,实现“谁决策,谁负责”的审计监督目的。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对那些置职工利益于不顾,甚至可能隐藏着腐败问题的责任人,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投资浪费现象要坚决予以揭露和制止;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对那些没有效益的项目追加投资时,要严格把关,为今后的投资发挥导向作用。二是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工作完成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评估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缺点和不相符合的问题是否己被纠正,取得了哪些成果,执行中有何问题,原因何在等。必要时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撰写后续审计报告,真正发挥“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作者:呼圣爱 宁夏银川市审计局)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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