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以第220号政府令公布了《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理解把握《规定》的有关内容,日前,省审计厅黄利明副厅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是自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政府规章。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的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特定行为,是各单位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已成为规范资本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世界潮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既是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增强单位组织“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途径。《规定》从内部审计工作定位、规范对象、指导监督、地位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并着眼山东实际,接轨发展前沿,以先进的理念、务实的姿态,在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组织形式、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突破,这必将对我省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完善、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的内部审计伴随着国家审计的产生而建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稳步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内审机构6000多个,内部审计人员18000余人。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我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领导决策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环境在变化、实践在丰富、理论在创新,这就要求政府为内部审计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各类组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内部审计提出了内在的需求。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企业的管理者意识到风险管理审计和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如不加强内控管理和审计,一旦内部管理出现缺失,将导致自身出现危机。另一方面,外部环境也呼唤内部审计不断进行创新与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使得内部审计在组织架构、审计理念与定位、审计技术与方法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环境因素也呼唤内审发展需要新制度的支持与规范。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依据审计署有关规定,省政府于1991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实践证明,原《规定》的发布实施对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以及制定原《规定》的依据与基础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自199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也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些都对内部审计工作做了重新规定,原《规定》不能与之相衔接,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对内审工作的新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内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促进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省政府确定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新的内审工作规定。
问:《规定》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为贯彻这一要求,《规定》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刚刚公布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支持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一规定,既指出了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又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这对推动内审工作全面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内部审计监督要借助于内部审计机构来实现,科学的设置内审机构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具有重要作用。《规定》在对内审机构的设置上有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了内审机构的设置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二是明确了内审机构的设置范围。根据多年来的内部审计实践和我省实际,机构设置主要是内在的需要。参照外省市的有关做法,《规定》明确了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等四类单位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审机构或者配备内审人员。有内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审职责。在机构设置上的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制定《规定》的灵活性和客观实际的原则。三是明确了内审机构的领导体制。《规定》明确内审机构必须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的力度。
问:《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之初,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组织管理目标日趋多元化,内部审计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已由最初的财务收支审计逐渐转向经济责任审计、采购比价审计、内部控制评审、投资审计、管理审计、风险评估和专项审计调查等。规定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内审机构的职责,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设定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监督能否顺利开展,也关系到内部审计监督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情况各异,加之其权限的行使有赖于所在单位领导或权力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因此,《规定》从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十项必要权限。这些权限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监督的特点,把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参与管理的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问:《规定》的出台给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宣传落实《规定》?
答:《规定》的出台,为我省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如从制度层面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会使许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从无到有”;同时,有助于加强内部审计职能研究,引导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使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当然,内部审计也面临着如何提高质量等方面的严峻挑战。有为才能有位,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内审工作,更好地应对挑战,促进全省内审事业科学发展。
省审计厅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内部审计协会作为我省内部审计自律性组织,在各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职责。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近年来紧紧围绕“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为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好《规定》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内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审计厅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通知,从认真组织学习、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内审制度化建设以及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和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措施。我们将以贯彻《规定》为契机,进一步为全省内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同时组织力量对资金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解决问题、促进发展,更好地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山东省审计厅内审指导中心供稿)